哪些人不能采取紧急避险行为?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31 11:47) 点击:1022 |
根据法律规定,对危险负有特殊责任的人,不能为了使自己避免这种危险而采取避险措施。对危险负有特殊责任是指担任的职务或者从事的业务要求其对一定的危险负有排除的职责,同一定危险作斗争是其职业义务,这类从业人员一般包括消防队员、医生、护士、船长、海员、民航驾驶员、防汛员、警卫员、警察等。 相关法律可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第三款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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