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亮点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3-12 11:39) 点击:492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于2012年3月14日表决通过,并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主要有以下亮点: 一、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之所以被称为“小宪法”,就是因为其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密切相关,因而其进步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国的人权保障水平。因此,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条新增“尊重和保障人权”,并明确“尊重和保障人权”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基本的任务。该规定不仅契合了社会主流的价值取向,更是对我国民众呼唤的一种响应,而这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最耀眼的闪光点。 二、加强和完善证据制度 证据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确保刑事案件质量的重要保障。《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证据制度的调整可谓是多方面的。证据的概念由“事实”走向了“材料”;在证据种类方面,书证、物证单列成新的证据种类,鉴定结论更改为“鉴定意见”,新增了“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形式。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还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出台的《两个规定》的成果,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写进了法典,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以及排除的程序等内容。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还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该规定是证据制度修改的一大亮点,使我国的刑事证据制度更加准确、科学。 三、规范强制措施,保障公民权利 强制措施是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主要对逮捕、监视居住、取保候审作了较大地调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细化了逮捕条件;完善了审查批准逮捕程序,特别增加了审查批捕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程序;创设了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明确要求逮捕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并删除了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规定。同时,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对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此外,对于社会关注度较高、争议较大的拘留后的通知家属问题也做了调整,将有碍侦查的情形严格限制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这两类。 四、完善辩护制度,提高有效辩护程度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保障辩护权是宪法所肯定的刑事诉讼当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了辩护制度,强化了律师权利的保障力度,包括在基本原则部分明确提出保障辩护权行使原则;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扩大了聘请辩护律师的主体范围;将辩护的时间提前至侦查阶段、吸收并完善了律师法当中规定的律师会见、阅卷权;完善了追究律师伪证罪的责任条款,并设置了追究律师伪证责任的特殊保护程序;设置了辩方对于阻碍辩护职责履行的救济渠道等。 五、拓展侦查措施,规范侦查行为 侦查措施一方面影响侦查机关的侦查效能,同时也事关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是权力与权利交锋的重要领域。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综合权衡各种因素,对侦查措施做了适当调整。其中最大的亮点莫过于将技术侦查纳入刑事诉讼法的涵摄范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技术侦查的适用范围、适用主体、执行主体、适用期限、保密义务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而且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还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实施秘密侦查、控制下交付等侦查措施,从而将技术侦查纳入法治化进程。 同时,为有效遏制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行为,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对在押人员的讯问只能在看守所进行,建立了讯问录音录像制度;明确规定了讯问中应当保证在被讯问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等基本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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